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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电视大学更名为上海开放大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上海开放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三)在本科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其它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不得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不计入其它课程的平均成绩。

(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75分及以上。

(六)外语水平要求按照上海市学位办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请人替考或替别人考试;

(四)毕业论文(设计)造假或剽窃;

(五)其它不符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学位要求的情况。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在通过毕业审核后,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学院(系、部)。各学院(系、部)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和数据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四)申请人须在通过毕业审核后一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学校只接受一次申请。

第四条  申请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者,将撤销其学位。

第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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